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韩宋辉保监会近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征求意见稿)》等三个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偿二代第三支柱完整的监管规则体系已经成形。
偿二代下,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手段,引导和发挥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防范那些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发现和防范的风险。保监会立足中国金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别从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三个维度入手,着力构建一个各尽其责、运行顺畅、良性互动、相得益彰的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丰富了披露内容,提高了披露频率。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摘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分类监管评级、风险管理状况、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与现行保险公司仅披露年度偿付能力数据相比,新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频率也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除按季度定期披露外,新规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销售、投标、利润分配、业绩发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投标单位等特定利益相关方披露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信息。
其次,建立健全了监管部门与相关方之间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偿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每半年对社会公众通报一次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监会、各保监局每季度分别发布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保监会将通过座谈会、培训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与保险消费者、股东、新闻媒体、信用评级机构、分析师、研究机构等相关方就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交流,发挥各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监督约束作用。
最后,首次明确和规范了中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国际经验表明,信用评级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中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充分重视和积极鼓励;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成熟度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信用评级市场也必须在规范的制度和必要的监管下有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准入资质、业务类型、工作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行为,首次为信用评级在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中发挥作用、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除了以上制度的制定之外,严格的执行也是必须要做到的,在对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监管部门与相关方之间的偿付能力方面以及中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执行机制,在制度严格的同时把控好实际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