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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超比例投资现象需归位

2012-06-2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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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存在超比例投资的保险公司,须调整资产结构,在年底前达标。

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存在超比例投资的保险公司,须调整资产结构,在年底前达标。

《通知》规定了计算资金运用比例的总资产口径,要求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则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通知》要求,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若公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要求财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寿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通知》要求,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2008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中,最低资本表将替代原来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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