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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保险企业的主要责任 第一季度全面达标

2013-06-0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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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 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经过保监会对第一季度的考核,险企全面达标。

2013年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结果显示,行业风险状况持续改善,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

昨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22次会议,研究讨论了2013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会议决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一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

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具体结果如下,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比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近年来,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较2012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2013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维持充足II类水平。

2012年以来,保监会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偿付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接下来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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