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应列举残疾程度百分率,列举得越详尽,在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越不易发生争执。但是,列举不可能完备穷尽,残疾程度百分率列举得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情况。对于残疾程度百分比率中未列举的情况,只能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列举的残疾程度百分率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疾保险金;如果各部位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以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