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讯: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因征地或村改居等原因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就地由农业变为非农业,但是仍属于村(居)集体组织成员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应该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的规定,享受该次征地时政府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据了解,《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经海南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因征地或村改居等原因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就地由农业变为非农业,但是仍属于村(居)集体组织成员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应当纳入2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享受该次征地时政府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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