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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建筑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系上“保险带”

2016-04-145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工伤赔偿:我父亲因工地无保险带,摔伤盆骨粉碎性... <p></p>答:1.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伤残等级大约在9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br />

4月14日讯:《烟台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规程》出台,今后,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在建筑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这意味着,烟台市工伤保险覆盖了建筑业农民工。

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共有1694家建筑业企业、31692名从业人员、1180个工程项目。建筑行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强、用工形式灵活、周期短等特点,如果简单按照传统工伤保险法的要求,显然不现实。保障建筑工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要保证每一位建筑工人特别是建筑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长期以来,由于维权意识薄弱、流动性较强等原因,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维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工伤事故,对企业意味着高昂的额外成本和沉重的社会负担,对职工家庭则意味着一个家庭长期的生活压力甚至因伤致贫。工伤事故发生后,常常因为时过境迁,难以收集证据、难以认定事实,导致工伤农民工在维权的路上四处碰壁。

烟台市出台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在社会层面能够化解工伤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促进建筑业良性、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层面能够提高企业的合法用工意识,减轻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面临的沉重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在职工层面能够为弱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开辟一条维权的“绿色通道”,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享受工伤权益保障,不至于“一次受伤,一生困窘”。

哪些人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工作人员说,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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