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下发《关于温州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温州市市、区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温州市区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用人单位按规定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报,也可通过人力社保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成功的次日即可生效,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就可得到及时救助。
据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出台,弥补了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主体和待遇标准的政策空白,明确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管理主体,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工作风险较大的部门,如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受伤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
该政策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至此,市区已将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17.5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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