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据了解,按照《办法》规定,省级统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并公示后30日内提出退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