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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2012-02-2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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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从业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获原则通过,对保障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规定相一致的内容有5项,即在适用范围、基金转移比例、待遇领取地确定标准、“4050”人员转移政策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全国统一。

《实施办法》中,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的有3项。比如,在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比例高于或等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实际比例转移;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补足后方可转移等。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文件未明确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有4项。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的转移比例执行等。

罗保铭说,《实施办法》的制定,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罗保铭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情,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海南城乡统筹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常务会上,罗保铭还对提前做好“十二五”规划准备,在津、港签订的合作项目落实,节能减排等近期8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特别强调要做好下半年森林防火、病险水库防灾、油品危险化学品防事故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查找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审查稿)。

副省长林方略、陈成、符跃兰、李国梁,省长助理贾东军、陆志远,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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