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这里就《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