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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长春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

2016-06-22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想问长春市正在施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p></p>答:长春市的社保基数是按照长春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公司比率计算,其中养老和失业基数是按照都是2550,工伤,医疗,生育是2314.养老保险单位的比率是20%(510)个人是8%(204),失业单位比率是2%(51)个人是1%(25.5),工伤是企业是0.5%(11.57)个人...<br />问:长春市医保2012年缴费标准 <p></p>答:关于对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1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1473元,月平均工资为3456元。按照长府发﹝2001﹞46号文件规定,现对我市(含双阳区、九台...<br />

6月22日讯:6月21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通知》,对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259.74元,下限调整为3051.95元。此项调整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三种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090.88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调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

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100017.86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此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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