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怡文 今年53岁的李阿姨,1987年从原单位出来经商后,一直想给自己买份养老保险,但因为没有相关政策,所以迟迟未能参保,4月8日,得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解决包括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在内的四类人员申办养老保险的政策后,李阿姨舒心地笑了。 李阿姨所说的政策,是指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岀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该文件规定,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有缴费能力的适用人群可申请参保,坚持自愿补缴原则,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将逐步纳入今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连日来,许多市民纷纷来电询问何时能办理?缴纳、领取的比例是多少?为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宣处长,为市民作了这一政策相关的解读。 宣处长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将解决以下四类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一、超龄参保人员。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三、其他未参保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四、中断缴费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宣处长介绍,“超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按40%确定缴费基数。在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按40%确定缴费基数。“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在今年的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就昆明市民提岀的何时能办理的问题,记者采访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四类人员养老金业务,因各地进展不同,具体实施时间暂未定,预计昆明市实施办理的时间应该在5月左右,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