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还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等。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多措并举,对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提高”、“二调整”、“三规范”。
“一提高”,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兼顾生育特点,补充了部分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
“二调整”,即拓宽门诊慢性病定点购药范围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门诊慢性病患者今后可以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我们将合理规划慢性病定点药店布局,综合考虑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连锁药店择优确定慢性病定点药店。”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其筹资水平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规范”,即规范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原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缴费年限计算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补缴基数。相关人员介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参保,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入,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统筹待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原在编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原军龄和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往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地退休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按从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至享受退休待遇时计算确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