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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保局:医疗费用的限制不针对患者个体

2015-07-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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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的1月1号开始,四川省成都市就正式实施了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规,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和当地的医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将门诊中发生的特殊的疾病病种,实施限制支付总额的方式。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在选择医院上也有相应要求,只能选择一家签订协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从2014年的1月1号开始,四川省成都市就正式实施了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规,符合相关条件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和当地的医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将门诊中发生的特殊的疾病病种,实施限制支付总额的方式。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在选择医院上也有相应要求,只能选择一家签订协议的医院进行治疗。但近期不少患者反映,在医院受到治疗及费用报销限制。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门诊特殊疾病一个治疗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在医院刷卡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的费用由实际产生的费用总额扣除起付标准和自费(付)部分后按比例报销。

  她强调,门诊特殊疾病的限额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进行限额,这种支付总额限制方案并非是针对参保患者个体进行限制。实际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医疗向社保局提交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限制,绝不是针对患者个体部分,医院也不能因此限制方案而去限制患者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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