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广东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将实现省内无障碍转移。在广东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为与原办法进行衔接,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应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