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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从制度上实现参保“均等化”

2015-11-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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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险1140多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据悉,目前正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届时将实行年度参保缴费,在缴费时段内可由市社保部门协助统一参保;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划扣参保费;在同一医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可支付15万元。

据了解,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从制度上实现参保“均等化”,只要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自愿参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深圳市社保部门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目前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计算,该“门槛”为3131元。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据介绍,该医保具体的费用待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后,将向社会公布。但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根据试行办法,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两方面的待遇: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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