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投保,全家可用”
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广州市规范个人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两个文件先后于2001年和2002年实施,目前上述文件有效期已满。故需制定新规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和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等做出进一步规范,保障参保人权益。
根据该文件规定,广州市参保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费用,同时还可以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广州市民“一人投保,全家可用”。
异地就医需批复
同时,该文件还对异地就医的情况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急诊、学生、转诊等四类情况可在广州市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就医。长期异地就医者需事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异地就医参保人可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广州市个人医疗保险可以继承。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仍有结余的,由单位或家属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对其个人医疗账户进行清算,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