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讯:2016年基数审核和稽核申报工作从2016年6月20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人数一经确认,须即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期申报、审核、缴纳的,自次月起加收滞纳金及利息。
按照今年的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首先要到市人社局三楼市社保征缴19号窗口领表,并将填写后的数据表格报送至该窗口后,由窗口移交市社保处相关科室,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后,移交三楼窗口,参保单位与该窗口联系办理。
2016年基数审核和稽核申报工作从2016年6月20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参保单位应按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职工月平均工资60%(2910元)或高于300%(14549元)的,按2910元或14549元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社保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1.9%,职工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人数,参保单位应以2016年3月底的参保人数作为2016年申报缴费人数。2016年4月至申报日的增减人员,按缴费窗口要求填报增减表作调整。
各类参保单位要依据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认真填报各种报表、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并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职工个人收入公开、透明、真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不及时申报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作出的承诺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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