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早在2008年就曾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做出规范。此次的《通知》与2008年的旧版本相比,有了一些新变动。
利好财险公司业务发展
目前,财险公司较常见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家财险。据了解,平安、人保、华泰等多家公司推出过该类产品,但市场反响平平。尤其2008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划定投资型财险业务经营准入门槛,人保等多家公司的投资型财险产品纷纷停售。
如今,保监会又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满期收益率。《通知》中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而2008年的旧版本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相比之下,《通知》放宽产品收益幅度的意向十分明显。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对鼓励财险公司加快业务发展,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大投资力度有积极意义。
风险控制更严格
在推动财险公司开发更多投资型产品的同时,《通知》对于财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也规定得更严格,尤其体现在偿付能力方面。
根据《通知》,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而2008年的旧版本对“溢额”的规定则为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这就意味着如今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提高了。”业内人士指出。
同时,《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此外,《通知》新增了对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的严格规定,即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