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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2017-01-1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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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监会对违规处罚的三板斧是 答:保监会一贯倡导金 融创新,鼓励保 险公司不断开发满足人民群众切实需要的保险产品。但是,近期有部分财产保险公司违背保 险原理,开发并销售带有博 彩性质的保险产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产品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br />问:保险公司佣金及手续费的行业规定和财务会计规定? 答: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br />

  □记者 谭谟晓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财险产品费率水平 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

  记者11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定价流程缺失,存在潜在定价风险,保监会近日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要求财险产品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在国际惯例中,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三者相辅相成为保险行业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

  根据指引,保监会:财险产品费率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历史费率水平及公司战略等,合理确定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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