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核心提示】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着使用手机APP约车出行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出行带来的相关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涉网约车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受到社会的关注。据记者了解【上海的医保卡在外地能用吗】,该案系北京市首起涉手机APP的网约车与网约车乘客共同侵权案件。
网约车乘客开门碰伤骑车人 伤者起诉向多方索赔
2016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廖某驾驶小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因机动车道上因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自行车行驶人秦某亦由东向西行驶过廖某车辆右侧时,廖某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人身及财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乘车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意见认为,赔偿的主体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网约车”作为以家庭自用车辆进行营运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