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 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 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 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在国内外的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中, 对保险的职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概括众家之说, 大体上可以归结为四种观点: 一是“单一职能”说, 二是“双重职能”说, 三是“多职能”说, 四是“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说。
“单一职能”说者主张保险的职能只有一个, 即“损失补偿”
或称“补偿损失”。他们认为, “补偿”和“给付”是同一职能的不同表述。对于非寿险来说, 补偿职能称为“损失补偿”; 对寿险而言, 补偿职能称为“保险金给付”。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台湾保险学家袁宗蔚教授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之一。他认为:“保险之机能, 在于损失之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 无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在应用本质上并无不同”, 只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才使之有所差异。因为“人身保险对吾人因风险事故所致之损失, 颇难正确加以估计, 而财产保险则比较容易。因此, 在财产保险学原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