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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保政策调整 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2015-07-2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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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筹资水平。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指导区间为: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至2.5%; 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当前每年补助标准为28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同时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三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据了解,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外公布了徐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即,今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
  为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筹资水平。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指导区间为: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至2.5%; 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当前每年补助标准为280元,到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至少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同时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三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市区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各县(市)、铜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

 
 
一、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大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本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市区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统称“大学生”)。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元/每人每年)及资金来源

参保人员类型 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 380 240 140
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 340 240 100
在校大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280 240 40
低保(限《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所列家庭成员) 380 320 60
特困职工(限《徐州市特困职工证》所列家庭成员)
重度残疾(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的重度残疾人)
孤   儿 380 0
孤寡老人
 

说明: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2)以上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80元。
2.门诊特定项目和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待遇:
(1)病种范围——
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下同)等病种。
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
(2)待遇
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补助。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8000元;重症精神病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一级80%、二级75%、三级70%。
1万元至5万元:一级85%、二级80%、三级75%。
5万元以上:一级90%、二级85%、三级80%。
注:参保居民中,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5%。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四、参保缴费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普通参保居民当年新参保,可选择缴纳当年参保费或次年参保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持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续保缴费人员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费。
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参保学生儿童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作为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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