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市政府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出台后,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加强政策宣传,采取联合审核、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加快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工作。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人员也主动到市及各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缴费审核手续。至10月中旬,全市已有5615名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750名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对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作出调整,按全省的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100元。调整后,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也随着提高到400多元。另外,按照国家的部署,明年1月份还将调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届时,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据介绍,按政策规定,我市户籍的以下四类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一类是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第二类是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第三类是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包括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第四类是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