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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种未达退休年龄的人可补缴社保费

2013-06-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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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北省未达退休年龄的人,有三种情况可以补缴社保费:一是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企业人员可从单位注册之日起补缴;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可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是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以后每月都有固定的养老金,终于解决了我养老的后顾之忧。”退休多年的某供销社老职工王天利上个月补缴了4万余元的社保费后,本月开始像正式工一样领退休金了。

省地税相关人士介绍,很多像王天利这样在企业工作多年,因各种原因未缴社保费而没有退休金的职工,随着社保费补缴政策的落实,开始按月领取退休工资。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经本人自愿申请,都可以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退休人员的补缴期已于去年底结束”。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未达退休年龄的企业人员仍可补缴社保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退休时即可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目前,以下三种情况可补缴社保费:一是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企业人员可从单位注册之日起补缴;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可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是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86年10月,原临时工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0年3月,原固定工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2003年1月。因此,企业职工身份性质不同,补缴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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