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东莞市修订社保医疗规定 需注意换卡规则和限制

2015-07-231次浏览
小新客服
东莞市召开常务会议,修订完善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调整后,同时取消补充医疗保险只允许市属用人单位参保以及与综合险捆绑参保的限制。
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修订完善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修订完善后,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取消原有的“金卡”模式,统一为“银卡”模式。因此,缴费结构也发生调整。调整后降低了参保门槛,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资源参保补充险。
虽然调整了参保模式,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缴费费率也做了调整,但是社保局相关人士强调,市民不用因为模式调整而另行换卡。
提醒:原持卡人不需换卡
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这实现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参保、模式统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东莞市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住院医疗与社会门诊“双统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银卡”)和住院医疗与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金卡”,以下简称“综合险”)两种模式,由于综合险实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互捆绑,两种模式在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
市社保局解读说,这一次,将原“金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层面的险种构成、缴费、待遇等全市统一;原“金卡”高于“银卡”的待遇,调整列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两种模式下缴费、待遇等方面平稳衔接,确保“金卡”参保人原有待遇不降低。
“补充险”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施分类施保、自愿参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或社区有机会享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使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市民不需要因此另外换卡。
重点关注:补充医保参保限制放开
原综合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账户)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构成,本次将综合险险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个人账户)、补充医疗保险(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个人账户由原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独立出来,转换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部分。
市社保局解释说,调整后,同时取消补充医疗保险只允许市属用人单位参保以及与综合险捆绑参保的限制,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保。
基本医保费率下调为3.0%
缴费来源方面,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与“银卡”参保人相同,由原来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负担改为由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财政按镇属单位参保人标准给予补贴。
市社保局解读说,费率结构也发生调整。缴费总体费率维持不变,对费率结构进行调整。主要变化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8.5%下调为3.0%,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上调为6.5%。
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
调整前,综合险参保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住院补充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门诊补充保险以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参保人和财政支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市社保局解读说,调整前综合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调整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以及财政给予补贴,基金筹集渠道实现了全市统一。
调整前,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4788元,其中单位3780元,个人1008元;调整后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3928元,其中单位3020元,个人865元,财政补助43元;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元,用人单位、参保人和财政负担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综合险参保人待遇不降低
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各项待遇不降低但结构改变,具体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相同的住院、特定门诊和生育医疗费待遇,还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是20万元。原来属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待遇调整为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保留。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原综合险与基本险的待遇差异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包括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自费项目补助、部分特定门诊待遇、提高部分基本医疗分段报销比例待遇、生育津贴以及原个人账户待遇,所有待遇标准与调整前相同。
在这一次规定调整后,适用范围是没有变化的,与调整前相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金额也保持不变。新一站提醒您,商业保险是社保的有力补充。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