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免税额度,由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早在2003年,财政部曾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发布通知。根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总额分别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这一比例一直持续至今。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008年3月,财政部再次发文,对4%的税前列支比例明确,并强调,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今年,新医改方案公布,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此次免税比例提高,从宏观上看是积极利好。但从微观上看,短期内,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出现很大变化谈不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部总经理丁学斌分析。
丁学斌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直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各地执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效益情况等种种差异,4%的比例在多数地区并未用足,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缓慢。
站在提供医疗保险产品服务的角度,丁学斌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起付线以下,团体的、个人的,都有非常灵活的产品形态。他期望,税优比例提升,能激发企业购买补充保险的热情,真正推动商业医疗险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