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给付哪些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1)在保险保障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十八周岁,则保险公司给付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予以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在保险保障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十八周岁,则保险公司给付给付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予以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生存现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的生存现金予以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
3.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给付合同满期时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予以被保险人。
二、友邦聚宝盆II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入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有没有增值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如果保险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合同期满时与满期保险金一同给付予以被保险人,或者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以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