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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人寿永泰鸿福终身寿险正式上线

2017-12-1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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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的慢慢进步,人们不再局限于将钱存在银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转而将眼光放向投资方面,以此获得稳定收益,顺应理财产品也在不断增多,保险理财也应运而生,近期,国泰人寿的大额终身寿险永泰鸿福终身寿险保障正式发布。

新一站保险网05月24日讯,近来,保险作为资产配置种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以其高赔率的特点作为风险转移和资产传承的工具,受到热捧。而大额终身寿险就是满足了风险控制和合理避税,以及资产传承的作用。今天给大家介绍的陆家嘴国泰人寿永泰鸿福终身寿险保障就是这样一款产品。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交费期间:趸、3、5、10、15、20年期

承保年龄:0-80周岁

保费限制:趸交保费不得低于50000元,期交保费不得低于10000元。

合同转换: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同意后,将本合同转换为当时我们认可的可供转换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

保额增购: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如以标准体承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

免财报投保限额:

 

免体检额度参照表: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一款终身寿险自身保额可按照自身的需要在两年后进行增购,并可进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合同,这点就突出了可以进行合理传承资产的目的。目前国内还没有增收遗产税的政策措施,因此看似优势不够明显。但是“永泰鸿福终身寿险”也可以关联“聚宝盆年金保险(万能型)”,与“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进行组合,提供疾病豁免和万能账户资金升值,更好进行风险规避和资产传承。

总的来说,这款国泰人寿永泰鸿福终身寿险产品具有着人身保障与理财的双功效,有需求或是有资金可配置的人群可以尝试投保,但是还是要险考虑自身合不合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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