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来司机开货车,倒车时却发生意外,被自家货车撞死。从河南来沪经商的韩女士在这场离奇车祸中丧生,但当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简单:韩女士是被自己投保的车辆撞死的,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身份。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沪上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引发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纠纷案。
事故回放
司机倒车轧死车主
2006年4月,韩女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为自家货车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5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写明:被保险人为韩女士本人。
一天,韩女士坐货车来到歇浦路一工地办完事,在车外等司机倒好车后再准备上车,没想到车辆突然失控,径直将韩女士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经医院抢救,韩女士最终因伤势过重身亡。
经交警认定,韩女士的司机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韩女士无责。肇事司机被刑事拘留,韩女士的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拒绝。
焦点一是否算“第三者”理赔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受害者。”从本案看,韩女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显然不符合公司的理赔范围。
而韩女士家属的代理律师则提出,被保险人、投保人与第三者的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发生身份转换与重合。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伤害,这里所指的“第三者”应排除本车上的所有人员。
焦点二是否说明免责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中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正常使用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也规定了免赔条款,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角度看,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
但韩女士家属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与韩女士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能以此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