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 (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