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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

2012-03-083次浏览
小新客服
人保健康推出一款集护理保障、护理金返还、身故保障于一身的新产品——“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主要面向健康保障要求全面且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消费群体。

“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秉承“幸福人生、点滴积累”的设计理念,其生存金领取额度高、频率快、期限长。被保险人60周岁之前,每满3个保单年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领取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含60周岁)每年还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领取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终身;被保险人一旦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可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符合了主流保险消费群体的购买需求。此外,该保险计划还包含了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费豁免等保险责任,为投保人家庭保持高品质的生活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下面我给大家仔细的介绍一下这款产品:

形态和投保规则

Ø 合同构成:主险+附加险

主险:金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附加险: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Ø 投保年龄:28天-59周岁,承保范围扩大

Ø 交费方式:6种,趸缴、3年交、5年交、10年交、 20年交、30年交

Ø 保险期间:终身

“金生无忧”产品责任

1、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健康维护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每满3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健康维护保险金。

3.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4.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并根据保单经过天数按2.5%的年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5、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生无忧”附加责任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当天)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健康维护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本公司按2.5%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付金额以申请领取日或本合同终止日的本息余额为限。

范例说明(数据是在人生中不同阶段的假设背景下得出的)

0岁的宝宝  基本保额10万 10年缴费    保费26200元    累计缴费262000元

• 健康维护金:自0岁至60岁前,每三年可得维护金12000元 累计24万

• 老年护理金:自60岁后至终身(100岁为例)  每年可得护理金6000元   累计24万

• 复利累计生息:两笔资金留存公司累计生息   可获得179.7万

• 长期护理金:60岁前享有长期护理金20万

• 疾病保险金:终身享受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

• 投入26.2万元,最高给付227.7万元。累计回报率869%

• 还可享受保费豁免权利

• 40岁时  退保金   408079.26元

• 60岁时  退保金   742591.04元

• 80岁时  退保金   1288234.85元

凡出生28天(含)以上、59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须为其监护人。

以上产品信息介绍,不作为合同理赔依据,具体内容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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