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产品一般都是中长期产品居多,动辄10年、20年。可是,在数十年的过程中,将出现多少个意外让人无法预料。不仅世道多变,经济形势“三十年河东河西”的变化,就是人情世故也是“世态炎凉”轮回,生老病死之“不测风云”突现,弄得消费者即便是投保颇多,因保险事故(死亡)尚未发生,结果要用钱时钱不至。等 “故人已乘黄鹤去”、“三长两短”之时,寿险保险金却蜂拥而至。这种尴尬让消费者感到有话要说。
日本寿险行业正是从人本位的视角出发,对消费者的尴尬充分把握后,推出了“生前给付型保险”以回应消费者的需求。
生前给付需求高风靡世界五大洲
生前给付型保险就是投保人(通常也是被保险人)加入健康、医疗保险后,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患上难以治疗的疾病且一旦该病情得到确诊,只能短期生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主治医师的诊断,在被保险人生前将保险金的一部或全部提前给付。虽然,按照寿险的常规,该给付一定要等到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方能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生前给付型保险打破了保险经营的常规,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调整产品的结构和运作方法,让投保方在最需要接受医疗时,能领到保险金,为患者治疗解决经济层面的后顾之忧。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前给付型保险就首次出现在南非。当时, Crusader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为“life time benefit(重病给付特约)”。当被保险人身患癌症、心肌梗塞脑、中风等,提前将死亡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后扩大到末期肾脏疾病病人。
1986年,英国两家保险公司也开始销售类似产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产品有“the designer”和“living assurance”。到1989年,全英有18家寿险公司销售生前给付型保险。
美国较英国晚两年开始引进该产品,美国杰克逊人寿保险公司(Jackson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率先销售该公司的代表产品“lifeline ultimate”。给付范围与上述南非Crusader公司相同。至1991年,全美36家寿险公司均开始正式销售同类产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生前给付型保险已经风靡全球。在亚洲也得到了普及,例如,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等,就连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区也追随潮流,销售同类产品。
日本寿险有特色 生前给付分两类
而日本正式开始销售该产品则在1992年。当时,日本的寿险在销售“三大疾病保险”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险”时,推出的生前给付型保险。上述两种产品都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将本应向被保险人的遗族(受益人)支付,以保障遗族将来生活为目的,而将生前给付型保险将传统的方法转化为提前向被保险人给付,这是两者共同之处。但是,两种产品略有不同之处。
在“三大疾病保险”中,寿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死亡时才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由于身患疾病急需治疗之际,提供治疗资金,以被保险人早日康复为目的。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险”则从患者弥留人世之际,提前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仍然过上有尊严,并接受最后治疗的生活为目的。
生前给付型保险的合同履行中,有一大难点。这就是,如何将保险金准确无误送到被保险人手中。如果万一被保险人已经丧失正常人的判断能力,根本无法做出判断,即便拿到钱也无法或不知如何掌管和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无法直接交由本人领取、使用。那么将由谁来领取、掌管和使用?
基于人本位的思路,为提供最善服务,日本寿险行业推出了“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以保证保险金准确无误送到被保险人手中,并为被保险人所用。“指定代理请求制度”实际上是,生前给付型保险产品得到正确实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辅助制度,如果没有“指定代理请求制度”,生前给付型保险则并不完善。因此,在日本寿险界,“指定代理请求制度”已经成为生前给付型保险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指定代理请求制保险实务不可缺
“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投保人指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制度” 的略语。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在投保人(一般与被保险人同一人)在投保时,或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清醒的时候,事先指定保险金领取人。唯有将领取保险金的使命委托给自己最值得信任的人,才能在一旦出现被保险人处于特殊情况之下时,由事先指定的最信任的人来领取、掌管和使用保险金。
这里所指的“被保险人处于特殊情况”,是什么样的情况?日本寿险行业将这种特殊情况分为两种。第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引起判断能力基本丧失,无法亲自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第二,当被保险人身患绝症(例如,癌症等),但本人并不知情,医生已经判断出其余命(存活)时间。家属不愿让本人得知病情真实情况,为了不让被保险人得知病况,故不能让其本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配偶和三等亲属有权被指定代理
日本寿险公司在推出生前给付型保险之后,针对广大消费者的心理和需求,经认真论证后,遂实行“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配套措施。在寿险实务中,如何实行该制度方能做到各方满意,不会因一些小环节出纰漏而引起矛盾和纠纷?
日本寿险行业对“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中的被指定为保险金请求人的身份有具体规定。
第一,在请求保险金时,必须在户籍上记载并与被保险人同居的配偶。
第二,被保险人的三等亲之内的直系亲属。按照日本的民法规定,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都属于三等亲之内的直系亲属。
第三,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
日本有的寿险公司在以上的3个条件上,进一步开放限制,只要与被保险人生活在一起,或生活费用开销在一起的叔伯、姨妈等亦可被指定为代理人。
由于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本身已经打破了寿险经营的常规,如果从必须确保运作安全的角度考虑,过于放开限制,会不会给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带来民事纠纷?这曾经引起专家的关注。因此,在放开三等亲的限制还是限制在三等亲之内,各寿险公司有自己的评估和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