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家财险品种,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主险之外,各家保险公司的附加险也相当丰富,几乎包含了一个家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那么,投保人购买家财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专家建议应该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原则一:投保人与标的物有可保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参与家财险的保险标的物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包括三种情况:即投保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一般是指标的物的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而占有权则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主要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原则二:投保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据记者了解,家财险的保险赔偿主要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构成。全面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而实际赔偿原则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其次,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再次,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最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原则三: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索赔
在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中会列明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的权利。据了解,代位求偿主要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