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康某因病死亡,彭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给付10000元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吉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彭某为康某投保时,其妻子并不知情,故该合同无效。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彭某所交的保险费。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王文韬告诉记者:人寿两全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据此条款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符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保险法该条款强调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书面认可保险金额正是为了保护此类保险合同中包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内的各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