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先生几个月前结识了一位保险营销员。通过这位营销员的热情介绍,刘先生感觉到保险是挺重要的。于是就想给自己的独生儿子投保。刘先生的儿子今年18周岁,刚刚考上大学。考虑到刘先生是一家大企业的销售总监,年薪近100万元,家庭经济条件很好。营销员小张就为刘先生的儿子设计了一个投保计划:寿险保额20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万元,总共300万元。但是在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投保单后,保险公司要求刘先生将投保保额降低为总共50万元,理由是:刘先生的儿子还在上大学,目前无收入。刘先生得知要降低保额的消息,感到非常不快,要求撤件不投了,营销员小张也很懊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合理的保额应为由于被保险人的身故而使受益人可能丧失的经济收入额,具体讲就是被保险人从目前正常工作至退休所能挣到的总收入。
保险公司核保员在核保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被保险人的身故会使受益人遭受多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身故,通过身故保险金的领取使受益人反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则这一保额显然是不合理的,它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使保险变为可以赢利的投机行为,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此,核保员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的保额与收入和社会地位相匹配。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方面被保险人(刘先生的儿子)的保额与其经济收入相比明显偏高,另一方面是投保人(刘先生)的财力雄厚,但为收入一般的配偶或刚刚成年的孩子投保高额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身故,受益人获得的赔付金额远远高于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明显不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道德风险直接相关;而刚刚成年的孩子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形成,在其成熟前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额外风险(如升学、就业、工作、恋爱的挫折等)。因此,对于不合理的过高的保额,核保决定往往是要求投保人把保额降低到与被保险人经济收入相符合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