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利多多终身寿险条款: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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