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解释一下含义?这种权利对被保险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这种权利被称作""代位求偿权"",即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项权利对被保险人有积极的保障意义。首先,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其次,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被保险人要享受上述便利,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例如,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时,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