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保障什么?
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二、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不保障什么?
根据平安护航一号定期寿险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