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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保障什么?不保障什么?

2021-12-144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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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是长城人寿推出的一款万能型的人寿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因意外身故还可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那么这款产品具体可以保障什么呢?又不保障哪些呢?

一、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保障什么?

 

根据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的保险合同,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4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不保障什么?

根据长城金元宝3号终身寿万能型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或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或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守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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