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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百年康惠保需要注意什么呢?百年康惠保有什么保障?

2021-11-29354次浏览
小新客服
陈先生想给自己购买一份百年康惠保,但是不知道购买该款保险产品需要注意什么。专业的保险规划师告诉陈先生该款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并且分析了保障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特定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并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特定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投保人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为投保人承担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购买百年康惠保需要注意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