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武1号守卫盾哪些情况不保?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