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两全保险保什么?
1、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之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周岁;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3、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1)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