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免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保险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豁免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豁免保险费指的是当投保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情况,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免去剩余的保费,但是保障仍然有效的一个保险条款,常常出现在儿童保险和重疾险中。
在儿童保险中,豁免保险费通常针对的是投保人,如果投保人无法继续缴纳保险,不用缴纳剩下的保费,而孩子的保障继续。同样的,如果是子女为年老的父母购买保险产品,也有类似的条款。而在重疾险中,豁免保险费通常针对的是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罹患轻症,不用缴纳剩下的保费,病人的保障继续,一般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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