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可以保障哪些情况?
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提供了两个方面的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该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120%。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不保障哪些情况?
根据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