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保障什么?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因合同所列明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六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单年度数+1)×基本保额 但以上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1)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生效未满一年的,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1)款或(2)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不保障哪些情况?
根据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的保险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殿、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焊炸、核辑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