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的投保规则
这款附加定期寿险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为十六至六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保障期间可选保至被保险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以及六十五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任选其中一种。在保险费的缴纳方面,缴纳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缴费期间也是可选的,有五年交、十年交、十五年交和二十年交这四个选项。
二、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的免责情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7.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烟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还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三、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终止情形
该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该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1、3导致该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未发生过身故保险金给付,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不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