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宏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障期间是多久?
中宏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障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保至被保险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以及六十五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投保人投保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保险期届满,该附加合同也随之终止。
二、中宏附加定期寿险的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投保中宏附加定期寿险后,保险公司将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障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该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障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该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三、中宏附加定期寿险免责哪些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该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