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的投保范围
凡年满三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二、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
在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三、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的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合众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支持续保吗?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续保该附加合同。保险公司有权调整该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该附加合同续保时,不得增加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主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