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版)有哪些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发生并且经过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被保险人,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且经过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会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肌肤深股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2007版)有哪些免责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先天性疾病;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